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怎么調試?以及調試規定
1、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調試,應先分別對探測器和監控設備逐個進行單機通電檢查,正常后方可進行系統調試。
2、電氣火災監控系統通電后,應按現行國度標準的有關要求對監控設備進行下列功能檢查:
(1)監控報警功能;
(2)控制輸出功能;
(3)故障報警功能;
(4)自檢功能;
(5)電源功能。
3、檢查監控設備的主電源和備用電源,其容量應分別符合現行有關國度標準和使用說明書的要求,在備用電源連續充放電3次后,主電源
和備電源應能自動切換。
4、應采用專用的檢查儀器(剩余電流發生器和溫度發生揣)對探測器逐個進行試驗。
5、應分為用主電和備用電源供電,檢查系統的各項功能。
6、系統在連續運行12h無故障后,按時填寫系統調試報告。
調試規定
1、電氣火災監控系統的調試,應在施工結束后進行。
2、在調試前應具備調試必需的技術文件。
3、調試單位在調試前應編制調試程序,并按程序調試。
4、調試負責人必須由專業技術人員擔任。
5、調試完成后應有詳細監控點的報警值參數設置記錄,相應監控點的地址及對應安裝位置信息記錄。